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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03 16:4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

国标代码:13949

基本概况: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学院现有教职员工6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410人,兼职教师36人,教授、副教授职称117人。有11个教学教辅机构(八系两部一中心)和11个党政管理部门。另有1所二级甲等附属医院和1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学院现有医学类、经济管理类、农林类、教育类、机电类、土建类6个专业群30余个大专专业;其中,省级重点专业5个,院级重点、特色专业7个。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2个,省级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省级成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1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6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1.1亿元,馆藏图书33.37万册。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7000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部核准,2013年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计划招收专科生1920人。

第五条  招生范围:面向内蒙古、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六省(自治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八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依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严格执行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实行第一志愿优先录取原则,如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强调分数级差。对符合加分、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依照生源省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录取满额后再调剂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满专业;对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除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注:因工作性质特殊,口腔医学专业四肢有残疾和左利手不予录取,请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为5500/年;住宿费为80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3年招生工作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

   编:723000

咨询电话:0916-2890000  2617000  2617333

    真:0916-2890000

学院网址:http://www.hzvtc.cn

招生网址:http://zsjy.hzvtc.cn

电子邮箱:hzvtc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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