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实践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独立设置实践课程教学和非独立设置课程实践教学两种类型。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践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验操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四条 实践教学计划为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依据;实践教学大纲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专业课程基本要求制定,是指导实践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第五条 实践教学执行实验教学计划,遵循实践教学大纲,保证实践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任务完成,同时不断吸纳教学科研新成果,丰富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 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
第六条 系(中心)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应对实践课设置、实践学时数分配比例、教学进程等进行合理安排,明确实践验课开课学时、开课学期、独立设置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计划性有效性。
第七条 各类专业实验课时在教学计划中所占比例为:师范类高职类专业不低于45%。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要适应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修订计划的施行须经教学单位组织论证,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均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系(中心)组织人员分别制订,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
第十条 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应遵循目标明确、整体优化原则,突出科学性、可行性,减少演示型、验证型实验项目,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以保持实验教学的活力。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一)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掌握实验技术的要求;
(三)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类型、类别、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等。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卡片一式两份,由实验室、实验实习科分别保存。
三 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用于实验教学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课前应人手一册。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选用优秀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学单位根据实验课程要求,积极组织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讲义或教学用书。自编实验教材的批准使用按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四 实验准备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填写《涪陵www.3700.COm威尼斯学期教学进度计划》上交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参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制定实验方案;对新开实验项目或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要预做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实验药品和器材齐备、安全措施落实等。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前须完成实验预习报告;未完成预习报告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五 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做好学生实验课考勤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首开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先要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实行1人一组或2人一组进行实验,当1人一组或2人一组不能完成实验时,须满足实验要求的下限人数。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正在进行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实验技术等给予必要的讲解或提示。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且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提倡采取有利于培养学生自身能力的方式进行指导,避免包办代替。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记录检查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技术人员须督促学生做好设备使用记录、进行仪器设备维护和场地清扫;检查整理仪器、工具、药品等;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和实验室工作日志;做好门窗水电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实验报告要提出严格要求,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完清成绩记载,发现实验报告中存在普遍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六 实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课程实验均应进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由教学单位组织进行,考试方式不限,但必须考核实验操作;对缺席实验课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实验课期末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验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占5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50%)两部分。平时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及实验出勤等表现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期末考试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成绩直接记入学籍档案;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交理论课教师并按一定比例(30—50%)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再记入学籍档案;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须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修该门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
七 实验教学总结和研究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工作总结和教学改革研究,并做好记载。要畅通渠道,认真听取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学内容与实验项目,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八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系实训中心负责解释。